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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培训班-最新税收政策维权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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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培训班-最新税收政策维权培训班

学习费用:2000/人

学习地点:南 京

开课时间:2024-11-30

学习方式:2天/月

【课程背景】

2018年,又是一个税改年!这一年,国地税要合并,金税三期威力尽显,增值税税率下调,国务院7项减税措施逐步落实…我们暨欣喜于税率下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又忧虑于政策变化快,政策过渡时期带给企业的税收风险;暨感受到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不需要备案带给企业的便利,又担心于企业风险自负的责任;暨快乐于越来越熟悉各项政策又烦恼于税收政策远滞后于业务的发展,纠结于新的业务没有政策的明确,担忧于各地的政策差别太大!

《2018年最新税收政策争议问题暨企业维权策略》从最新税收政策出发,解读最新政策实际操作中的注意要点,提示最新税收政策的争议问题,防范政策过渡时期的税收风险,揭示最新税收政策对企业合同签订、经营业务的影响;结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税收争议问题,从各地政策口径、合同签订、已有的行政诉讼案例、法律责任等角度帮助企业做好主要税收风险点的自查工作,提高对涉税争议问题的处理掌控能力。

【课程收益】

1、掌握2018年最新税收政策,明确最新税收政策对企业业务的影响。

2、熟悉企业稽查的法律责任,将税收争议的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担的范围内。

3、根据已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掌握涉税争议问题的法律诉讼结果。

4、熟悉企业主要税种涉税争议的焦点,了解各地税收政策的执行口径,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及掌控。

【讲师简介】

司茹: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博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税网、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财仕通等多家公司特聘专家。长期从事会计人员、税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会计、税务的培训工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培训经验,擅长将会计与税务知识综合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提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的稽查风险。

每年公开课培训遍及全国各地,近两年主要服务的内训客户有:张裕集团、双汇集团、青藏铁路公司、许继集团、联通公司、陕西延长集团、山东京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煤电集团、中国石化公司、东方电子等百余家客户。培训中,致力于将“税务法律知识+企业实践案例+沟通协调技巧”结合起来,重视解决财税问题的思路,提升财税人员的管理、决策能力。

【课程内容】

模块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争议要点暨风险提示

1.2018年5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何判定适用税率?

2.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原来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企业按照原来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4.企业2018年5月1日后开出原税率发票有什么税收风险?

5.增值税税率下调如何影响企业利润?

6.增值税税率下调后企业如何谈判?是否需要更改购销合同?

7.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8.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的业务如何处理?

9.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税收风险?

11.企业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有什么新的变化?

12.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要注意哪些问题?

13.最新的契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政策有什么亮点?

模块二 :税收程序争议问题暨行政诉讼案例启示

1.税务局是否具有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职权?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个人投资者是否依然承继该企业的纳税义务?

3.纳税人是否可以以税务机关未告知其纳税申报义务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

4.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5.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6.因税务违法行为被查处,纳税人能否主张税款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为核定征收?

7.判定偷税是否应以当事人有主观故意为要件?

8.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否能够超过税款本金?

模块三:所得税争议问题暨行政诉讼案例启示

1.人防工程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还是财产转让合同?

2.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 企业获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6.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

7.按照权责发生制预提的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在汇算清缴后补充提供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9.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人员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11.超过一年借款的股东即使在稽查前归还也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模块四:增值税争议问题暨行政诉讼案例启示

1.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合法?

2.企业销售货物是否应在取得货物结算单的当期确认收入?

3.通过认证但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税务机关承担其对纳税人是否存在无货购进事实认定的举证责任?

5.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6.EPC工程如何缴纳增值税?

7.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是否视同销售?

模块五:其他税种争议问题暨行政诉讼案例启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如何确定?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影响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

3.镇政府所在村的房产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4.将房产租赁协议中约定收取的物业费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合法?

5.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日期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否合法?

6.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虚假转增实收资本,在账上增加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7.销售结算单属于具有应当缴纳印花税合同性质的凭证,纳税人是否应据此规定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8.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9.员工要求其工作单位补缴其个人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税务机关管辖事项?

【时间地点】

开课时间:周六、周日

【收费标准】

培训费2000元/人(培训、资料、中餐、场地、咨询等)

 

【参会对象】

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税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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